15/07/2024
員警不幸死亡,過程與原因將導致撫恤金額重大差距,就此,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民國112年01月11日)新法無【因公殉職】,一律為因公死亡,差別在於撫恤金額及加給一次撫卹金額度。
53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任務,以致死亡。(原舊法因公殉職)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原舊法因公死亡)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民國112年01月11日)
67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因公死亡(原舊法因公殉職),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情勢要件:指執行搶救災害(難)、逮捕罪犯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陷入危及生命安全之艱困情境。
二、奮勇要件:經服務機關舉證亡故公務人員面對前款艱困情境,仍奮不顧身,繼續執行任務或防阻死傷擴大,致犧牲個人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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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原舊法因公死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以致死亡者:
一、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結論,就本案法令規定相對明確。就法論法,依法撫恤,供大家參考。
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 謝榮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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