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http://medicalcommunityalliance.blogspot.com 部落格正式上線,歡迎大家觀賞搜尋。我們要結合醫界各團體,包括醫、護、藥、檢等,凝聚共識,終結禍延子孫的健保亂象。

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全國醫師公會聯合大會在南京舉行,會中決議請政府明定以十一月十二日 國父誕辰紀念日為醫師節,藉此紀念 國父革命建國的偉大精神。

在民國一百年的醫師節成立醫界同盟專頁,有感於醫界同仁身處水深火熱之痛,廣邀各界共聚一堂,共同成就醫道正軌。

誠如”搶救急診室”專頁所言,在歷經了眾多的事件,五大科的出走,執業環境的惡劣,健保的剝削……這都是我們必須共同面對的,期待我們繼續以各種方法來爭取改善,讓所有拯救人命的醫護人員有一天真的能夠快樂起來。

Change
Yes we can!!

 #為了方便大家分享請以此貼文為主未列入需鑑別診斷之疾病並非主病因,二審卻改判應賠2000萬元?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40970一,此案為一名女博士生102年5月間...
07/11/2020

#為了方便大家分享請以此貼文為主

未列入需鑑別診斷之疾病並非主病因,二審卻改判應賠2000萬元?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40970

一,此案為一名女博士生102年5月間生產完後因右下腹部劇痛,至新竹馬偕醫院急診。嗣經醫師診斷為「右卵巢輸卵管膿腫」,晚間持續腹痛,值班之婦科醫師加入「左側卵巢畸胎瘤併扭轉」之診治,並於晚間施行腹腔鏡手術。惟於術中發生空氣栓塞,嗣後在加護病房昏迷,而成植物人。

二,本案家屬對2名醫師及麻醉科醫師提告,103年刑事不起訴,105年請求賠償:病人喪失勞動能力損失1300萬,醫藥費及看護費398萬,精神賠償200萬。病人先生,母親,女兒精神賠償各100萬,才會有2000萬元此金額。一審新竹地院採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3名醫師之診斷,安排之檢查,及術中處置皆無疏失,而駁回原告請求。

三,然而二審高院不僅無視上揭鑑定總結論,更罕見判決全額500萬元之精神賠償(即未考量醫師並非故意,且努力救治病人而酌減)外,竟以:醫師未將與主病灶卵巢輸卵管膿瘍無關,僅為繼發性之闌尾感染,列入鑑別診斷為由,認為有疏失,應成立過失侵權行為!實有重大違誤:

1.蓋醫師已診斷出主因卵巢輸卵管膿瘍及腫瘤併扭轉而動手術,則有無將闌尾感染在急診時列入鑑別診斷,與病人術後之狀況並無因果關係!

2.縱使林口長庚醫師於鑑定報告中之意見有提及,未列入鑑別難謂無違反醫療常規,但是該醫師的重點在於:既然稱「疑似感染」,則應將闌尾炎列入較妥,僅係訓示,提醒的意見爾!並非指本件醫師之診療,手術有疏失!

四,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能再回歸因果關係和專業鑑定之審理判斷,而非將「情,理」置於「法」前。

未列入需鑑別診斷之疾病並非主病因,二審卻改判應賠2000萬元?一,此案為一名女博士生102年5月間生產完後因右下腹部劇痛,至新竹馬偕醫院急診。嗣經醫師診斷為「右卵巢輸卵管膿腫」,晚間持續腹痛,值班之婦科醫師加入「左側卵巢畸胎瘤併扭轉」之診治...
06/11/2020

未列入需鑑別診斷之疾病並非主病因,二審卻改判應賠2000萬元?

一,此案為一名女博士生102年5月間生產完後因右下腹部劇痛,至新竹馬偕醫院急診。嗣經醫師診斷為「右卵巢輸卵管膿腫」,晚間持續腹痛,值班之婦科醫師加入「左側卵巢畸胎瘤併扭轉」之診治,並於晚間施行腹腔鏡手術。惟於術中發生空氣栓塞,嗣後在加護病房昏迷,而成植物人。

二,本案家屬對2名醫師及麻醉科醫師提告,103年刑事不起訴,105年請求賠償:病人喪失勞動能力損失1300萬,醫藥費及看護費398萬,精神賠償200萬。病人先生,母親,女兒精神賠償各100萬,才會有2000萬元此金額。一審新竹地院採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3名醫師之診斷,安排之檢查,及術中處置皆無疏失,而駁回原告請求。

三,然而二審高院不僅無視上揭鑑定總結論,更罕見判決全額500萬元之精神賠償(即未考量醫師並非故意,且努力救治病人而酌減)外,竟以:醫師未將與主病灶卵巢輸卵管膿瘍無關,僅為繼發性之闌尾感染,列入鑑別診斷為由,認為有疏失,應成立過失侵權行為!實有重大違誤:

1.蓋醫師已診斷出主因卵巢輸卵管膿瘍及腫瘤併扭轉而動手術,則有無將闌尾感染在急診時列入鑑別診斷,與病人術後之狀況並無因果關係!

2.縱使林口長庚醫師於鑑定報告中之意見有提及,未列入鑑別難謂無違反醫療常規,但是該醫師的重點在於:既然稱「疑似感染」,則應將闌尾炎列入較妥,僅係訓示,提醒的意見爾!並非指本件醫師之診療,手術有疏失!

四,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能再回歸因果關係和專業鑑定之審理判斷,而非將「情,理」置於「法」前。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40970

曾由國家實驗研究院提名台灣傑出女科學家獎、擔任科技部奈米研究計畫主持人的葉姓博士,2013年在生下第一胎後不到1個月,就因腹部劇痛前往新竹馬偕醫院急救,事後竟成為植物人,家屬提民事賠償與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病人第一次看診主訴之記載常是勝敗關鍵的小細節!一,此為104年發生之案件,病人先是因咳嗽,喘到診所看病,之後轉診到台南醫院新化分院,當天於輸血後5小時死亡。家屬主張醫師對病人可能之心肌炎症狀未進行任何處置,護理師未注意病人輸血後有無異狀,故...
18/10/2020

病人第一次看診主訴之記載常是勝敗關鍵的小細節!
一,此為104年發生之案件,病人先是因咳嗽,喘到診所看病,之後轉診到台南醫院新化分院,當天於輸血後5小時死亡。家屬主張醫師對病人可能之心肌炎症狀未進行任何處置,護理師未注意病人輸血後有無異狀,故病人之母及其2名子女連帶要求醫院及醫護人員3人賠償逾1千萬元。
歷經刑事不起訴,再議後106年被駁回確定。民事求償部分從105年纏訟至109年(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然醫院及2位醫師,1名護理人員一審即獲勝訴判決,最後病家還提出再審之訴。
二,本件醫師能全身而退原因在於病人從診所轉診而來時,主訴是:咳嗽,貧血,喘,然其最後死亡原因係「右下肢靜脈血栓造成的肺栓塞」。因此法院認為:
1.被告之急診醫師在呼吸胸膛科轉診後不到60分鐘之時間內,即取得血液檢驗報告,嗣後開始輸血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2.再者,醫審會報告亦指出,肺栓塞之症狀,易猝死,其血栓之來源,幾近全部來自下肢或骨盆之深部靜脈血栓,而病人到院及在急診時均無四肢腫脹或疼痛之情況,因此法官認為病家主張病人因急診醫師輸血排斥造成不良反應而發生下肢深部血栓等,「尚屬無據」。
3.由上可見,病人初診或從診所轉診時的門診主訴,或者在急診的第一時間病人的生命徵象記載,往往是斷絕因果關係的有力證據。
三,附帶一提,此病家列為被告之護理人員並非當日實際照顧病人之人,僅係負責護理紀錄之人,若刑案獲不起訴時即提告誣告,以戰止戰,或許就不會有後面長達數年,歷經3審,再審的纏訟。

 #舉證責任導置民國100年仁愛醫院病家主張帶錯手環,給錯藥民事案件,二審(105年度醫上字第1號)經過5年審理於109年3月11日判決醫師和院方勝訴:一,本件病患年紀大,又已是植物人狀態,自94年起即入住仁愛醫院附設護理之家。100年5...
06/09/2020

#舉證責任導置

民國100年仁愛醫院病家主張帶錯手環,給錯藥民事案件,二審(105年度醫上字第1號)經過5年審理於109年3月11日判決醫師和院方勝訴:

一,本件病患年紀大,又已是植物人狀態,自94年起即入住仁愛醫院附設護理之家。100年5月26日送急診後經判斷有泌尿系統感染問題,嗣不幸於6月1日去世。然病人去世後,家屬從100年開始提告刑事,之後提民事求償542萬。104年一審判決醫師及院方勝訴(評論參本粉專2015年12月1日貼文)。

二,.上訴二審後,病患家屬針對每個治療,文書記載修改行為等質疑,法官均一一論述駁斥,才會耗時5年之久。藉此判決分享下列訴訟實戰,攻防觀點:

1.病家主張醫師無視病人中風,施以心臟藥物,以及未妥適處置左側髖骨骨折。然而上開病症均係在100年5月送院前早已發生之舊疾,故本次醫師乃針對現下新的病症治療,除了無違反醫療常規外,最重要的是:與病人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2.病家主張:醫師就病歷報告,會診單中病患male ,改為female .
醫師盛x x 改為實習醫師盛x x 有事後塗改,偽造病歷。然此僅為病歷之更正,且高院認定:上情並不涉及醫師對病患所為醫療處置之判斷,自無何隱匿未盡醫療上注意義務致病人死亡之情事。

3.由上述情狀可知:當大家遇到病人向院內申訴,衛生局聲請調解甚至直接提告時,處處質疑,打焦土戰時,千萬別過於害怕,焦頭爛額。

特別是在檢察署或法院,重點永遠都只在:要跟病患的傷或死亡有因果關係,其他枝節的事,只要把醫療處置的經過,原因加以敘明就好。

4.最後要再告訴各位:雖然106年時最高法院罕見的判決舉證責任倒置予醫師方,但慶幸的是,之後絕大部分的案子包含此件,仍係秉持:僅係減輕病家舉證責任,而非倒置。

問題四:近年來復健科,骨科診所越來越多。其實當中有許多優秀的疼痛科醫師!他們依規定,都必須已是某科醫師後,才能再進修為疼痛科醫師,形同有2個專業的醫師。但是,大部分診所,都還是不大敢直接登記或掛”疼痛科”市招,因為某些縣市衛生機關會以:「疼...
23/08/2020

問題四:近年來復健科,骨科診所越來越多。其實當中有許多優秀的疼痛科醫師!

他們依規定,都必須已是某科醫師後,才能再進修為疼痛科醫師,形同有2個專業的醫師。

但是,大部分診所,都還是不大敢直接登記或掛”疼痛科”市招,因為某些縣市衛生機關會以:
「疼痛科並非衛福部部定科別」為由,進而認定診所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而裁罰!

此處問題又是衛生主管機關自行擴大解釋,其相關函釋僅屬行政規則,命令位階,竟做出逾越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規範內容之解釋!因如前所述,疼痛科醫師通常已具備2個以上的專業,在全台各大醫院更早已設有疼痛專科,則舉重以明輕,為何不能開設「疼痛科診所」?更何況,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亦無規定,限縮可廣告之診療科別,限於衛福部部定科別!尤見衛生主管機關此種裁罰,顯有違誤。

問題三:衛生局常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裁罰診所。實則已屬子法逾越母法,不當自行限縮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可廣告診療科別規定之內容。以下即用處理過之案例說明:1.因為依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只有提及診所有在診療的科別,...
23/08/2020

問題三:衛生局常用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裁罰診所。
實則已屬子法逾越母法,不當自行限縮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4款:可廣告診療科別規定之內容。

以下即用處理過之案例說明:
1.因為依醫療法8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只有提及診所有在診療的科別,即可用做市招或廣告,故即使診所登記之負責醫師本身是家醫科,小兒科,只要在該診所有看診的皮膚科醫師,有報備支援,且實際看診,則就算該診所標明為「x x 皮膚科診所」,也無違反8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2.然衛生局原本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9條規定,即診所市招,名稱限於使用登記為負責醫師的科別,即只准註明,廣告係家醫科診所,而欲裁罰5萬元,由上述可知,施行細則59條之規定顯已逾母法醫療法85條規定之範圍,自不足採。

問題二:收到衛生局針對診所廣告要求於期限內說明之函文,該如何處理?回答:盡量不要覺得就罰5萬了事。而且現在依醫療法103條規定罰金提高,而且衛生主管機關不是法院,有時它來函,是要先了解始末,且許多客戶在回函好好說明後,有些縣市之衛生局也會基...
23/08/2020

問題二:收到衛生局針對診所廣告要求於期限內說明之函文,該如何處理?

回答:
盡量不要覺得就罰5萬了事。而且現在依醫療法103條規定罰金提高,而且衛生主管機關不是法院,有時它來函,是要先了解始末,且許多客戶在回函好好說明後,有些縣市之衛生局也會基於勸導立場,裁示先不罰。就說明一下吧!

1.衛生局通常來函會先詢問該則被檢舉的廣告是由何人製作?內容為何會載明被檢舉的部分?並指定一日期請診所負責醫師到場說明。

建議:最好先寫好回函,且要表示日後會多加留意,更謹慎。寄出回函後,再打電話給衛生局承辦人員報備。

2.到衛生局指定日期,診所方還是要有人員到場親自溝通說明即可,不一定要負責醫師或醫生到場。

醫療廣告行不行?10幾年來協助處理之經驗,在此跟大家分享。問題一:各科診所醫師常會擔心,是否只能列出診所科別,門診時間等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定的基本項目?1.其實同法條第3項早有規定,若是透過網路,比如診所粉專,臉書或其他網路平台廣告時,...
22/08/2020

醫療廣告行不行?

10幾年來協助處理之經驗,在此跟大家分享。

問題一:各科診所醫師常會擔心,是否只能列出診所科別,門診時間等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定的基本項目?

1.其實同法條第3項早有規定,若是透過網路,比如診所粉專,臉書或其他網路平台廣告時,不受上述限制,簡言之,例如術式(雷射,拉提,隆鼻,內視鏡,隆乳等等),皆可列出,即便加上儀器或新式手術名稱,例如:魔滴隆乳,電波,音波拉提,無痛大腸鏡等,其實只要沒有誇大,吹捧”全國”,”唯一”等,是可以宣傳,廣告的。

2.但是為求瀏覽廣告者能較快,輕鬆了解手術或儀器,往往都會用自行創造或較通俗的字眼宣傳。避免有些縣市衛生局較嚴格,或承辦人員對”不實”廣告擴大解釋,建議在文末註明枋單上正式名稱,還有儀器的衛生主管機關核可字號。

女病患自主同意與男病患在院內愛愛,醫院竟需負連帶賠償40萬元責任?—>請台大聲請再審以公正視聽及維護醫界適當義務範圍此為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等1262號判決,近日宣判,引起不小的關注,爭議。觀其內容,確有諸多值得商榷甚者無限上綱,自行解...
16/05/2020

女病患自主同意與男病患在院內愛愛,醫院竟需負連帶賠償40萬元責任?
—>請台大聲請再審以公正視聽及維護醫界適當義務範圍

此為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等1262號判決,近日宣判,引起不小的關注,爭議。觀其內容,確有諸多值得商榷甚者無限上綱,自行解釋之失(雖然已二審定讞):

一.此案自106年開始,病人先提刑事妨害性自主的告訴,皆獲不起訴處分,女病患在107,4,16時效完成後不久提出妨害貞操,健康等民事損害賠償。二審法院認為,女病患欠缺性自主決斷能力,故不知道也不清楚,和男病患的親密是侵權行為,所以2年時效無從進行!此部分的認定,不僅無視,未斟酌刑事案件的相關事證,更有就108年醫審會鑑定報告和107年埔里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報告,還有不當擴大解釋之誤:

1.蓋前者只有表示,病患「性自主決定能力降低」,後者精神鑑定也只是認為,病患在管理金錢,投資行為,或需要進行高層次認知思考的社會情境,才較難以判斷。

2.豈料二審法院雖爰引上述報告內容,竟做出:病患認知功能並未康復,對於日常生活中行為(包括性行為)之社會意義和法律效果均無法為判斷,所以她在105年4月1號告知醫護人員她與男病患發生性行為時,自無法判斷是否遭趁機性交,所以2年時效無法進行!由上益見,二審法院的判斷,顯有重大疏失。

二,再者,二審斷然否定刑事偵查結果,主要係爰引臺大竹東分院自己的護理紀錄,表示女病患”對現實判斷欠佳”。此節更有謬誤,因為:該次護理紀錄是描述,病患想和男患友結婚這部分,對現實判斷欠佳。詎高院卻斷章取義,以此認定女病患在偵查中所為:有同意性行為的陳述,並無可採,男病患仍有侵害性自主的行為。

三,尤令人瞠目結舌者,在於二審法院認定臺大竹東分院就女病患的防護,治療雖已盡責(可參判決第17,18頁),但未告知男病患不可進女病患病房,及對男病患為約束處置,所以醫院屬未盡保護,照顧女病患身體,健康及貞操權之附隨義務因而遭判賠,由上看見,更有無限上綱,擴大解釋”附隨義務”的違誤。

https://www.google.com.tw/am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373055

一名26歲女子罹患思覺失調症,出現一直想做愛的念頭,因而住院治療,不料期間反而和陳姓病友進廁發生性關係,女子的母親怒向陳男及院方求償,高等法院認為陳男趁女子罹病而與她性交,台大醫院竹東分院也有管理疏失

實習醫師也被告?被告醫師投書引起關注的案件一,此為高雄長庚醫院風濕免疫科被告之案件,經二審判決無罪確定,自99年(99年自字第12號)打到102年11月(100年醫上訴字第6號)。病人家屬是醫師,在一審時從護士,實習醫師到主治醫師皆提告,被...
21/08/2019

實習醫師也被告?被告醫師投書引起關注的案件

一,此為高雄長庚醫院風濕免疫科被告之案件,經二審判決無罪確定,自99年(99年自字第12號)打到102年11月(100年醫上訴字第6號)。病人家屬是醫師,在一審時從護士,實習醫師到主治醫師皆提告,被告共7人。

二.家屬主要提告原因在於,他們認為在97年1月12日,13日病人即有高度感染可能性與全身性發炎反應症候群,所以當時病人應已罹敗血症,實習醫師及護理師未“主動通知”住院及主治醫師到場,延誤治療;而主治醫師至14日方使用抗生素藥物,故有疏失。

三,然經法院審理及醫審會鑑定結果,本案未解剖,已無法確認死亡真正原因;且病人罹患皮肌炎,故細菌,黴菌,病毒感染之可能性皆存在,病人就醫期間未能確定病原,故縱使提早投以抗生素治療,亦無法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因而認定7名被告之醫療行為,合乎醫療常規。

四,本案例因病人本身有免疫系統的問題,在醫師有無違反醫療常規的認定,攻防上,其實沒有太大的困難。本件的特色及可分享給大家的意見列出:

1.本件病患家屬不從檢察署提告,跳過偵查階段,直接用自訴的方式。其實遇到不用害怕,因為在刑庭法官來說,會覺得是額外的案件,且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人的舉證責任更重。但病患方的律師為什麼還用此法?一來可能是因為自訴案件雙方可影印,看到對方的書狀,證物,但另一方面,它是一定要委任律師開庭的。

2.當病家把所有經手的醫護人員都告進去時,別害怕,因為刑事犯罪案件審查的重點,只有最後與病患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所以不須跟著病家起舞。

3.實習醫師在實習執行醫療業務過程,在醫師指導下執行即可,此指導不以現場指導為要件,其所為之診療,診斷,經指導醫師確認也可。

#沒有解剖沒有真相
#多告幾人費用就可加成
#刑事自訴極難勿受煽動
#醫師告醫師實不足取

http://city.udn.com/62960/5997975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808/1613106/

陳瑋豐/醫學中心兒科重症加護醫師我是一名兒科重症加護醫師。7月初,聽聞醫療糾紛再起,看著媒體上的相片,家屬舉著白布條,手捧遺照,在醫院門口撒...

8/13晚上18:30有一場針對醫事人員所舉辦的《從判決快遞看醫療訴訟之發展趨勢》講座歡迎參加http://www.angle.com.tw/event/college/20190813.asp?f=bnr
01/08/2019

8/13晚上18:30有一場針對醫事人員所舉辦的《從判決快遞看醫療訴訟之發展趨勢》講座

歡迎參加

http://www.angle.com.tw/event/college/20190813.asp?f=bnr

從近三年臺灣醫療訴訟統計中,探究下列議題:哪一科醫療訴訟風險最高?五大皆空皆因醫療訴訟?醫療民事訴訟中,各科請求金額是否有差異?該保多少醫責險?醫療刑事訴訟中,有罪判決集中在哪一科?刑度為何?注意義務...

醫療法納入臨床裁量權概念後出現的重要判決:真正落實刑法上罪刑法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更將歷來較粗糙,跳躍式認定醫師觸犯刑責之實務審理習慣予以指正明確表示107年1月修正後之醫療法第82條第3,4項規定,在於降低醫師過失責任,並適用於修法前後之案...
01/05/2019

醫療法納入臨床裁量權概念後出現的重要判決:
真正落實刑法上罪刑法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更將歷來較粗糙,跳躍式認定醫師觸犯刑責之實務審理習慣予以指正

明確表示107年1月修正後之醫療法第82條第3,4項規定,在於降低醫師過失責任,並適用於修法前後之案件,最高法院日前的判決,令人讚嘆!

本件係因抽脂手術,病人死亡之醫糾案件,自102年開始偵查,到107年醫師經高等法院二審判刑2年,已纏訟5年多。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弟4587號)嚴謹,詳細的推論方式,不僅真正落實刑法上罪刑法定及罪疑唯輕原則,更將歷來較粗糙,跳躍式認定醫師觸犯刑責之實務審理習慣予以指正,在日後訴訟攻防答辯上甚具意義。茲略述如下:

1.法官明確寫出:修正後醫療法82條第3項對於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既界定為「違反醫療法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並有第4項所列: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多元判斷之標準,顯係為降低醫師過失責任,有利於醫療行為人,爾後無論修法前後關於醫療刑事過失責任的認定,自應以此作為判斷準據!

2.三審法官明確點出:二審認定被告醫師有罪,似乎僅因該診所設備不足即推論醫師有過失致死犯行,然對於醫師對於被害人於手術期間,究因何項醫療步驟(如麻醉,抽脂或其他手術,急救措施)認有違反醫療常規等疏失,均未深究,說明,法官還舉例譬喻:如同不能僅因駕駛者無駕照,就認定他對於駕駛時所造成的死傷應負過失責任。此觀點實乃真正落實罪刑法定,也就是:必須行為人的某個醫療,手術行為,違反醫療常規,才能進一步認定有無犯罪,而非僅因:設備不足此間接事證,即認定有過失!

3.最過癮的,是法官指出,不能僅因在無齊備的生命徵象監測儀器及急救設備下,認為死亡之風險有提高,也就是: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升高了法益侵害的風險,就認定此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即應對結果負責。如此除了違反罪疑惟輕原則,並有將危險犯視為實害犯處罰,有不當擴大過失犯成罪之虞!這段論述實在精彩。

4.此外,醫審會鑑定結果或法醫的,解剖報告,縱使結論對醫師不利,但如本案中三審法官所列,其中只要鑑定報告理由中某部分仍有所存疑,例如:「手術室設置不符標準,或許可能提升手術風險或死亡率,然與病人於術中發生抽搐難認有因果關係」等情,仍應在開庭過程中具狀或當庭質疑答辯,別太早放棄。

5.法官難得少見在判決中強調:過失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在醫療紛爭事件,由於醫療行為介入前病人已罹患疾病,疾病的因果歷程已進行中,所以在認定因果關係時,需分2個層次判斷:首先為醫療行為介入時,病人已存在疾病之種類,發展狀況,及使病人演變成死傷結果的可能性程度如何。第二,再因醫療行為介入病人病程之時期(潛伏期,初期,高峰期等)不同,可以治療或攔截的效果亦有差異。這部分特別指出,醫療糾紛中病人自身狀況也要加以深究,審酌,而非都在檢討醫療行為,非常難得。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733433

28歲陸姓女子到尚未開幕的醫美診所應徵,遭慫恿抽脂當「活招牌」,術後陷入昏迷不治。台北地檢署查出參與手術的職員池岳龍竟...

醫療廣告中有「優惠」,是否即違反醫療法86條第7款為不正當廣告,要罰5萬元?1.此為最近高雄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判決。因為診所內張貼「優惠排毒點滴600元」,有"優惠"2字,一般幾乎大部分縣市衛生局,只要看到:優惠,折扣,贈送等字...
27/12/2018

醫療廣告中有「優惠」,是否即違反醫療法86條第7款為不正當廣告,要罰5萬元?

1.此為最近高雄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9號行政判決。因為診所內張貼「優惠排毒點滴600元」,有"優惠"2字,一般幾乎大部分縣市衛生局,只要看到:優惠,折扣,贈送等字眼,就來函爰引醫療法第86條第7款之規定,再引用衛福部1051667434號函釋,直接開罰5萬元,不看整體廣告狀況,內容,及排放版面,位置。

2.診所這方頂多先回函說明,有些縣市衛生局承辦人員第一次會接受,請診所以後注意,改善。但有些主管機關就是要罰。大部分診所到第二階段,收到要罰5萬元的通知時,雖明知也可訴願,若被駁回,還可打行政訴訟,但衡量委任撰寫訴願書和訴訟一審要花的錢,可能超過5萬,大多直接給衛生局5萬了事。

3.但實則,衛生局常常只是僵硬,制式化在套用衛福部的函釋就開罰,在法律適用上不見得符合醫療法規定意旨,更與行政程序法中諸多規定,原則違背。像本案法官即明示:依衛福部1031660048號及1051667434號函釋,及醫療法第9條,86條規定之旨,用廣告招攬病人,是中央主管機關容許的行為,登載費用也是。
重點在,是否不正當,而不是一出現”優惠”,“團購”等字眼,就構成醫療法86條之違反。且認為被告機關只是僵化執著於法律上的用語,故判診所勝訴,撤銷原處分。由此案學到的重點:若要列出優惠的費用,就不要列出優惠前的費用。

4.其實行政救濟,即寫訴願書和行政起訴狀,費用不會過高,況且事實單純,像本件原告也沒委任律師開庭,寫起訴狀即可。還有切記!救濟不停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還是需先繳納5萬元罰金,等訴願,行政訴訟勝訴,衛生局會退還5萬元。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45694

高雄市三民區一家藥癮戒治診所,於診所內張貼以A4大小的白紙列印的自費價目表,載明「優惠排毒點滴400元」、「優惠止癮排毒點滴600元」等文字,竟被高雄市衛生局以違反醫療法「不當廣告」為由,裁罰5萬元,方姓醫師不服...

病患急診出院後2小時,檢查報告確認急性闌尾炎,醫院未通報,二審改判醫院賠償164萬元?一,此為衛福部桃園醫院發生於100年的案例,刑事部分也發回續行偵查開了2回合,後係不起訴處分。而民事部分101年打到105年8月,一審判醫院和醫師勝訴,至...
18/10/2018

病患急診出院後2小時,檢查報告確認急性闌尾炎,醫院未通報,二審改判醫院賠償164萬元?

一,此為衛福部桃園醫院發生於100年的案例,刑事部分也發回續行偵查開了2回合,後係不起訴處分。而民事部分101年打到105年8月,一審判醫院和醫師勝訴,至高院二審(案號:高院104年度醫上字第18號),醫師們仍被認定無疏失,勝訴,而醫院方面,二審則以債務不履行判決需賠償死者之子150萬元精神賠償及14萬8千之喪葬費和醫療費用。

二,此案例二審判決理由就醫師無過失和醫院未善盡醫療義務而判賠,有詳盡的說明:

1.二名急診醫師於隔日9:40檢查完畢,電腦斷層掃描病人無主動脈剝離,按壓病人腹部無反彈疼痛,腹部柔軟,均非急性闌尾炎之典型症狀,且出院前覺得膀胱還痛,急診醫師亦有會診泌尿科醫師,並開立藥物舒緩,法院因而認定,二名急診醫師就病人當時膀胱前方之下腹痛症狀已為必要相當之醫療處置,故其等依臨床判斷未診斷出急性闌尾炎並無疏失。

2.醫院部分,放射科醫師檢查報告在病人離開急診2小時後,於11:29確認c t檢查結果符合急性闌尾炎,醫審會認倘有緊急通報,尚有機會召回病人及時治療。故桃園醫院未為通知的不作為,不論其他醫院是否將急性闌尾炎列為需緊急通報之情況,乃係未依債之本旨所為之給付,致病人因盲腸炎破裂引致腹膜炎造成敗血性休克而死亡,故需負賠償責任。

三,本案二審判決理由中,有下列可供大家注意和日後訴訟攻防使用:

1.因雙方爭執點有一項,在於病人自診所轉診到桃醫時,有無主訴腹痛。判決特別提到:在診所的護理評估紀錄中有胸痛及腹痛症狀,故即便主訴欄中未載明病人自己有主訴腹痛,但診所的護理評估紀錄裡,護理人員有寫到,所以不要輕忽:到院前,前手診所或醫院的護理評估紀錄。

2.病人經檢查有哪科的症狀,急診醫師即需照會該科醫師。

https://yns.page.link/wHk1v?soc_src=unv-sh&soc_trk=li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70歲的洪姓老翁8年前因胸痛、呼吸困難冒冷汗,被家人送到桃園醫院急診,隔天出院後,院方發現洪翁患有急性闌尾炎,但院方因為沒有通知洪翁回診,洪翁2天後因盲

切除痔瘡手術進行後2日內死亡,官司纏訟7年,最後醫院和醫師終皆全身而退!這是在台北馬偕的案子(案號:103年度醫上字第33號),家屬主張:醫師未於術前評估病人糖尿病史,誤判手術風險,以及於病人發炎感染時延誤處置,而護理師於手術隔日上午遲至1...
10/10/2018

切除痔瘡手術進行後2日內死亡,官司纏訟7年,最後醫院和醫師終皆全身而退!

這是在台北馬偕的案子(案號:103年度醫上字第33號),家屬主張:醫師未於術前評估病人糖尿病史,誤判手術風險,以及於病人發炎感染時延誤處置,而護理師於手術隔日上午遲至10時40分後始通知醫師,顯有延遲啟動檢查會診機制之情事,而向院方,醫師連帶請求777萬元之賠償。

一,醫師部分,民事一審從98年提告,刑事也一起,到103年始判決,在這漫長的5年間,刑事因家屬一直再議,發回3次,共歷經4個檢察官,3次醫審會鑑定,均認醫師無過失,民事部分亦採相同意見,判決醫師不用賠,勝訴。理由在於:

1.病人不論是入院前護理評估,麻醉前評估單,均自訴無糖尿病病史,故醫師未進行其他檢測,乃合於醫療常規。

2.病人在隔日12點前,皆無得認定為系統性發炎反應之症狀,而後12:10分緊急照會確認可能是壞死性筋膜炎後,12:13作電腦斷層掃描,14:05報告完成,14:22醫師做術前解釋,14:45送達手術室,故3次醫審會鑑定皆認醫師已立即進行相關醫療處置,時效迅速,故無遲誤。
故醫師在一審結束時,已過5年。民刑事方均勝訴結束。

二,醫院部分,一審法官認為,護理師延誤通知,違反護理人員法24條,26條,故判決醫院需賠償777萬元。上訴至二審,法官及院方律師皆認真仔細,高院於104年再交由醫審會為第四次鑑定,這次有個重大突破,鑑定意見表示:壞死性筋膜炎不易診斷,病程發展迅速,故即便護理人員提前將病人傷口變化通知醫師,亦難完全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因而於105年7月判決醫院亦毋須賠償。

三,此案件二審之判決,有2點可供大家日後參考,謹記在心:

1.許多病家方律師皆會辯稱,主訴只是病人自己的敘述,醫師不能據以推諉等等。
但是本案法官爰引最高法院判決96台上字2476號判決,載明:依醫師法及醫療法施行細則之病歷規定,可認患者「主訴」病情,乃構成醫師為正確醫療行為之一環,因此醫師的術前或醫療評估,若基於病人主訴,與其後之客觀檢查結果,即可答辯無疏失。

2.醫審會之鑑定報告,如果不利,不要太早放棄,積極列載鑑定項目,再聲請補充鑑定。有時,亦可善加利用函詢其他醫院之方式為之。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41018/36153386/?utm_source=Line&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s%3A%2F%2Ftw.appledaily.com%2Fheadline%2Fdaily%2F20141018%2F36153386%2F

【劉志原╱台北報導】劉姓男子2008年間至台北馬偕醫院接受痔瘡切除手術,卻在手術隔天細菌感染,引發壞死性筋膜炎,急救後仍不幸過世,他的妻子及...

車禍受傷送急診,竟以「X 光傷害症」訴請醫院和醫生賠償775萬元?一,此案病人開始先告車禍肇事者,打了2審,之後就其被法院駁回的部分再提告台南市立醫院和醫師,一審定讞,接著才告成大醫院,從105年告到107年。其實過程不久,也將狀況略敘如後...
01/06/2018

車禍受傷送急診,竟以「X 光傷害症」訴請醫院和醫生賠償775萬元?

一,此案病人開始先告車禍肇事者,打了2審,之後就其被法院駁回的部分再提告台南市立醫院和醫師,一審定讞,接著才告成大醫院,從105年告到107年。其實過程不久,也將狀況略敘如後,以供參酌:

1.病人開始訴請肇事者賠償91萬元(案號:105訴967),其中包括醫藥費,修車費共5500元,因照X 而有症狀所花費之保健食品和中藥費共11萬,精神賠償80萬。而因該肇事者僅係大學生,有因果關係的部分,只有醫藥費修車費,故一審判3萬(精神賠償)5500。

上訴二審(案號:105上易256)後,只有精神賠償多7萬,其他仍駁回,且高院法官有去函成大醫院詢問,照4次X 是否會有病人所述的傷害症?成大表示,醫用X 光檢查輻射量極低,應不會造成傷害。

2.因照X 受傷部分,法院1,2審皆未採納,病人即於106年起訴台南市立醫院和急診幫其檢查之醫師,但到了醫師這兒,請求金額陡然暴增9倍!精神賠償500萬,保健食品和中藥費175萬9,無法再工作損害100萬共775萬9。

一審法院(案號:106醫18)只用半年多的時間,且再次引用之前案子成大醫院的回函,認定病人應無X 光傷害症,而判其敗訴。病人未再上訴,因一審敗訴他已需給法院7萬7824元,再上訴裁判費更會高達約12萬。

3.因為照X 光傷害部分一直敗訴,不管告肇事者或台南市立醫院,醫師,所以病人竟於106年12月台南市立醫院案判決後,接著告函覆的成大醫院。

4.因此新聞重點應在台南市立醫院而非成大。

二,由上述該病人的民事訴訟歷程可知:
1.以後若收到天價的民事起訴狀,大家別太擔心,因為就算是醫糾案,精神賠償部分通常原告都漫天喊價,但法院最後判決都不會太多。

2.其次,民事案件原告就其請求的金額要盡舉證責任,又要繳裁判費,這也是為什麼大多數病人先提告刑事的原因。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10/1350451

(更新:網友意見)台南王姓婦人控訴,她3年前因車禍,到台南市立醫院急診室照射4張X光片,結果雙眼竟出現像被洋蔥熏眼般之痛苦症狀,懷疑自己罹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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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一百年的十一月十二日醫師節成立醫界同盟專頁,係有感於醫界同仁身處水深火熱之痛,廣邀各界共聚一堂,共同成就醫道正軌。 全民健保的島嶼實驗在施行20多年後,近年來歷經眾多的事件,五大科出走,執業環境惡化,醫護勞動血汗……這都是我們正在面對的,期待我們能繼續以各種方法來爭取大破大立,讓所有拯救人命的醫護人員有一天真的能夠快樂起來。 Change Yes we can!!